自诉人为某公司出纳,该公司因发放工资,安排自诉人去银行取款。因被告人与自诉人是男女朋友,自诉人要求被告人开车陪同去银行,自诉人取款11万元后将自己手机等随身物品以及11万元都交给被告人,自己去买早餐。被告人将钱款藏匿于汽车后备箱存放轮胎的夹层内,并砸碎车窗玻璃,制造车内物品被盗的假象。 将他人交由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