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并无明确称谓和详细概念,但它主要体现于某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起源,并被英国大法官丹宁审理的高树案充分应用,自此成为诉讼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和诉讼中,表示的言辞和行为要与之前一致,不得为自身利益而否定先前的陈述,也称为“不得自食其言”或“禁止否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