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它是指当事人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明确承认,或者说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当事人、法官以及案件审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