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在三种情形下会被定挪用资金罪:第一种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二种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第三种挪用资金用于了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