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商品房皆立于城市“官地”上,皆为使用权批租地。租期,香港初批75年,内地初批70年。商品房建造者,香港称发展商,内地称开发商,皆资本经营,区分销售。最后到达购房者手中,就成为区分所有权商品房。 简单说,香港商品房业主是拥有一幅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数的所有权人。 内地开发商区分销售商品房,按照内地《物业管理条例》定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内地商品房业主的所有权,没有土地的不分割份数(undivided shares)概念。 香港商品房业主首先是“拥有土地的一份不可分割份数的所有权人”,而内地商品房业主仅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商品房“南橘北枳”就这样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