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 如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