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物权法》,只是明确规定了电梯和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维修资金,但是没有明确列明屋顶等属不属于共有部分, 但在《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多项共有部分的维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维修资金。究竟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