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仍然行使的是自己的追诉职能,只是实现追溯职能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对抗转向了控辩双方的协商。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仍然应当坚持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的权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多方位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应当如何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