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首次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这起案件不仅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又一次实践,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广泛关注。郭某某、李某某夫妇因经营失败欠下928万余元的巨额债务,法院的裁定无疑给了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摆脱债务枷锁、重建生活的机会。然而,这样的制度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如何确保这一制度不被作为逃债的后门,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裁定体现了对债务人实际情况的充分考量。郭某某夫妇的财产将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同时,他们也将进入为期三年的考察期,在这期间,他们需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法院将根据他们的表现决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这一裁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个人破产不是逃债的捷径,而是在严格监管下的债务重组机会。对于那些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来说,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