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包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已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又在我们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到目前没有在我们县享受医保待遇的。 (二)缴费后2024年1月1日前死亡且未享受医保待遇的。 (三)在外地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或2024年1月以来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且又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到目前为止没有在我县享受医保待遇的。(四)2024年2月29日前属性变更为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未享受到政府缴费资助的。由县医保局根据缴费数据比对后,下发名单和退费金额,不需要本人申请。 (五)个人缴费标准符合政府全额资助的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个人缴费标准符合政府50%资助的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没有享受我县参保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