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按其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居民和工业企业内部职工的饮用、洗涤、烹饪、冲厕、洗澡等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及设施(如娱乐场所、宾馆、浴、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的用水。 综合生活用水量的多少随着当地的气候、经济状况、生活习惯、房屋卫生设备条件供水压力、收费方法等而有所不同,影响因素很多。 生活用水可分为饮用水和非饮用水两部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非饮用水水质要求可较饮用水低。当饮用水与非饮用水采用分系统供应时,严禁直接连接。 (2)生产用水: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用于冷却、空调、制造、加工、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 不同种类生产用水的水量、水质和水压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 (3)消防用水:消防用水只是在发生火警时才由给水管网供给。消防用水对水质没有特殊要求。有关消防水量、火灾次数及相应管网压力,应按照相关消防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