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疆地区的税收都非常重,比如仅对叶尔羌这一个地区,当时是二十七个城镇、乡村,总共也就三万多户,十万来人,每年就要缴纳十万腾格。腾格是当时的一种币制,一说五腾格相当于白银一两,也有说一腾格就是相当于白银一两,这个留给历史学者探究吧。除了腾格,还有米、棉花、红花、畜牧产品等等,比如米,是一年要交五千八百多帕特玛,一帕特玛是四石五斗;棉花是一年要交一千七百多察喇克,一察喇克是五公斤。这个赋税看起来的确有点亚历山大。而且有时候准噶尔人收农业税是先给我分百分之五十的收成,然后在你剩余的百分之五十里再交百分之十的税。 不过另一方面,噶尔丹在《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基础上,又专门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除了规定严禁准噶尔各部人员迁徙、惩戒偷盗、互助救济贫困、完善审判制度之外,还专门规定了对维吾尔人的管理,给予了维吾尔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