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为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础。 在该种情形下,如果非产权登记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婚前即以个人财产参与首付款出资,则产权登记方就非登记一方的首付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二者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应进行补偿,其中,非产权登记一方婚前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购房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