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结婚5年,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甲和乙的共同财产的有: 1. 甲在结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在结婚后5年内产生的增值部分 2. 婚后由乙的父母出资为乙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单独登记在乙的名下 3.甲的舅舅在其婚前赠予甲的一台电脑 属于共同财产的是: 乙继承其大伯的一套房子,但在大伯的遗嘱中未指明该房产归乙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题干中乙在婚后继承,并未指明该房产归乙个人所有,因此,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