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際間第一條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參與權。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在1989年11月20日正式於聯合國通過,並於1990年9月2日生效。目前已有196個國家或地區簽署或加入該公約。根據該公約,兒童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包含54條條文,涵蓋了兒童的生存權、受到特別保護的權利、透過教育發展的權利以及參與權。參與權包括享有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該公約還確認了四大原則,即兒童最佳利益、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生存及發展權。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解釋已採取或沒有採取的措施如何達致該公約的整體目的。聯合國也設有監察及執行機制,包括兒童權利代表會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