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胁从犯的规定是被别人胁迫不得不做出犯罪行为。反之,只要有逃跑、报警的机会,只要有足够的能力反抗而没有逃跑、报警和反抗的,就不是胁从犯而是共同犯罪。退一万步讲,即使在劳荣枝生活平时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只要在劳荣枝和法子英作案的时候,没有出现法子英胁迫劳荣枝的情况,劳荣枝有机会逃跑、报警或者有反抗的能力而没有逃跑、报警和反抗,此时,劳荣枝就是共同犯罪。 所谓劳荣枝是被胁迫而执行杀人行为,这是律师们的一面之词,是对法律关于“胁从犯”的故意曲解,试图混淆视听,篡改事实,颠倒黑白。妄图改变已经认定的、铁的事实,是对劳荣枝杀人狂魔的洗白和强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