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的一审法援律师陈通华,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以及劳荣枝本人,均提出了实行过限问题。然而,二审裁定书还是否定了法子英的行为是实行过限的问题。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是法子英、劳荣枝整体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但是不是劳荣枝一定需要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呢?那我们还是要仔细辨别,是否存在实行过限,和胁迫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