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禁止挂靠也不允许将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二〇一三年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边就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简单说就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那么发包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实,早在二〇〇五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