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很多都是十几年前所实施的一次犯罪行为。作为辩护律师应当考虑是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第一,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第二,要考虑共犯的脱离问题,它不属于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是一种从心理和物理的因果关系的切断的犯罪形态,不应当将其继续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要考虑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2015年的座谈会纪要与2018年的指导意见存在区别,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准确认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第四,要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六种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