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河南高院姚燕燕老师案的再审裁定书,驳回了姚老师的再审申请, 比对了二审与再审的裁定书,有以下改变,首先,二审认为区教育局因职称评审对中学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不会对老师直接设定权利义务,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驳回上诉。 而再审法院认为职称评审属于学校对教师进行的人事管理行为并会影响教师的实际利益,但仍维持该行为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二审过程中姚老师律师团队申请合议庭回避事宜,河南高院认为合议庭判定申请事由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当庭予以驳回正确,但当庭告知原告不能提起复议有误,本院予以指出,但该告知问题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姚老和我们沟通过后,她决定继续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