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大型三甲医院神经外科三叉神经痛介入手术致患者死亡。我代理死者遗属提起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医疗事故纠纷或者医疗过错侵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这让医院很不适应。在证据交换阶段,医院的律师对其同伴不断称颂原告方从北京请的律师证据材料装帧完美。不仅被告律师如此,法官助理也不忍心拆毁原装从证据册中获取单独的材料。然而,医院的律师还是在法庭程序进行完毕后,对法官助理发了一通自称“不符合证据交换场合”的议论,说他不能明白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一直规定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患者到医疗机构看病,不能以治好病为合同目的。 这让我想起北京某大型三甲医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过,待产妇到医院生孩子,不能把保母子平安作为合同目的。其他每个患者(含新生儿)死亡案件中,医院对患方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均极力反对,试图用医疗过错鉴定盖死患方的合同权利。 在山东另一家三甲医院急诊科留观治疗30多岁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