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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最宠爱的女人,死后棺材被人砍了一个大洞,头骨滚落在棺木外

原创2341次播放2020-07-2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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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次播放前天09:49
对于“税款追征期”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是法无授权也可为呢? 税款追征期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还是“法无授权也可为”,按照行政法的原则,道理很简单,法律没有授权你税务机关的,你们税务机关不能做,比如,税款追征期的规定,税收征管法52条,规定的很简单,范围有点窄,漏税5年追征期的范围有点窄,偷税无限期追征期的范围也很窄,不能包括所有少缴税款的情形,比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时候,无法认定偷税,时间又已经过了5年了,按照税收征管法52条第三款,不是偷税的,不符合无限期追征税款的条件,又不是计算错误,只是被取消高新认定,不符合税收征管法52条第二款最高5年追征期的规定 ,无法适用税收征管法52条了,怎么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延长税款追征期到5年以上的,是需要立法的,没有立法,最高就只能是5年,但是有些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就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才排除了税收征管法52条第二款的适用,既然不能适用5年,那么就直接适用无期限了,直接忽略第三款的限制范围,简单粗暴,变成了“法无授权也可为”,税收征管法52条没有对被取消高新的企业的税款追征期进行过明确约定,法院就说无期限,不扩大第二款的漏税适用范围 ,但是扩大第三款偷税的适用范围,对纳税人不公平,但是案号(2018)京01行终80号,就是这么判的,法律没有规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款追征期是5年,那么就不适用5年,就选择适用无期限,直接忽略无期限追征税款是需要纳税人偷税骗税,变成了“法无授权也可为”,打官司,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好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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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播放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