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3.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4.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的立法是为了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自由进行过多的干涉。世界各国通常都把此类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并不限于普通的未达性同意年龄的人,它要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 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以上都来自罗老师的微信公众号,各位可以去找一下看更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