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由专项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区域重大问题、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等六个方面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十五个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