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陶是安徽一家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取得了该公司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请问小陶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