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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基来了#柯基 #不养狗不知道养狗的乐趣 #萌宠出道计划 #傻狗的日常

564次播放2024-12-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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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入库四案例解读-最高法手把手教你维权与抗辩 继12月24日最高法法释[2024]15号批复以请示答复的方式明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后,12月27日最高法又马不停蹄的新增了4个关于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入库案例。可谓手把手教债权人如何追诉,教原股东如何抗辩!教法官如何判案!最高法通过这四个案例告诉债权人与原股东:原股东在公司涉诉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如果公司基本能够清偿债务,正常运营,受让人也是具有出资、经营能力的,通常会认定为是一起正常的商业交易;相反,如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务,受让方也不具有出资能力、经营能力的,大概率会被认定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分析:驳回债权人起诉的两个案件,法官都将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及转让方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两个案件,债权人举证证明恶意转股逃避债务、原股东举证证明股权转让为正常交易,法官居中裁判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总体来说,这四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正常的商业交易进行了分析。核心要点还在于对“恶意”、“正常交易”的判断。但如何判断,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具体如何判断,只能在个案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留给法官自由裁量了。实务操作中,债权人还得先追究现任股东,通过现任股东的披露或者对现任股东的调查,能够发现一些新的线索,根据新发现的线索再次追索原股东。#新公司法第88条 #股权转让纠纷 #恶意转让股权 #武汉公司律师 #任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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