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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庞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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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四个构成要件及法律依据 枉法裁判罪的4个构成要件及处罚依据。我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明显偏袒对方了!难道就没有人管管吗?本期视频值得遭遇司法不公的朋友们关注、收藏。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二、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仍然故意为之。 三、客体: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四、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例如,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歪曲法律原意,错误适用法律等。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规定。 特别说明:在实践中,对于枉法裁判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教你打官司 #青羊区律师 #成都律师 #枉法裁判

719次播放2024-12-2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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