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 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 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 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 打官司也无非就是相信能讨“一个说法”。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 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 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 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 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 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 但如果人情介人了法律和权力领域, 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 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 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 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 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 这从另一角度说明, 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