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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住家保姆,是在带雇主家孩子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属于在履职期间受伤,要求雇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结果是因其提供劳务造成,原告受伤与提供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台记者蔡志祥)

0次播放2024-11-2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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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次播放昨天07:36
98次播放20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