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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播放2024-10-2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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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梁某甲、梁某乙系兄弟关系,二人共同投资经营某电子厂(法定代表人梁某甲)和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乙)。二人经事先商量后,由被告人梁某乙以其本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光大乐惠金”信用卡。二被告人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且主要用于上述二企业的经营。二人最后一次持该卡透支消费1.3万元。该信用卡出现逾期,银行将该卡停卡并开始电话催收还款。二人向该卡转账还款人民币4万元(银行按照信用卡合约规则优先视为归还利息、滞纳金等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后未能继续归还欠款,二被告人欠款逾期未还后,经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电话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门催收仍未归还,按照银行信用卡合约规则的计算方法,涉案信用卡仍有透支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1万元未归还。法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文款项用于经营生产,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案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牛律说法】1.因经营上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事后没有逃避催收,其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3.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3)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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