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赦天下大多是皇帝与官员之间“默契”的产物,直接彰显皇帝的英明,同时掩盖了皇帝与官员在法律漏洞上的无能。它也是古代皇帝意识至上的统治原则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的本质特征,其根本原因在于古代人情关系浓厚,使得法律存在诸多可以“打点”的空白之处,让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能够相安无事,最终民间声音也能够成为古代帝王权术的组成部分。 古代进监狱后仍有“做人”机会的情况极为罕见,而那些统治阶级视为政治犯或政敌的人,往往因“冤假错案”而被一笔带过,这导致了古代法律行为与政治立场和忠诚紧密结合的历史事实。间接地造成了大量真正被冤枉者难以立足社会的群体性悲剧。这是古代中央集权政治的局限性所致,也反映了古代帝国制度的无情或“黑暗”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