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缔约过失:小张因收到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聘用意向书后辞去了原工作,但在新公司入职当天被临时告知不被录用,导致他“被失业”。 聘用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小张收到的聘用意向书明确载明了岗位、入职时间和要求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事项,小张回复同意入职。法院认为,意向书经科技公司发出要约及小张作出承诺而依法成立,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全面履行义务。 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小张按意向书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准备入职时,科技公司却未按意向书约定为他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小张丧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成本、科技公司拒绝录用小张的时间、意向书约定的月薪资标准等因素,以及小张的交通费损失,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小张5万余元。 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如因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显示了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