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我父亲被青岛某物业公司员工无故殴打,青岛李村派出所内部人员插手、干预案件,内外串通开绿灯让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女)第一时间进入办案区干预办案,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通字〔2015〕17号)第三条第八款: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此外,公通字〔2015〕17号第六条规定: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填写《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附后),直接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李村派出所对于这一重大违规,没有报本级纪检监督部门,这违反了公通字〔2015〕17号第六条,还掩盖事实,说我对不予处罚的处理满意,执法犯法,真可谓无耻者无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