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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撤侨行动震惊世界!韩国人却“急了”:能不能带上我们一起?

1860次播放2024-10-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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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次播放昨天01:12
575次播放3天前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包工头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中标某排线三标段工程,需要土方以拓宽和垫高路基,便找到当地某办事处。某办事处有关领导交代时任某村委书记的被告人付某协助处理。后付某带领陈某某挑选取土地点,陈某某选择已被当地管委会征收的某村南坑山作为取土点。付某随后叫来时任某村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某,告知李某说政府已同意在该山上取土,要李某配合。随后付某、李某与陈某某谈好以10万元费用包干,同意陈某某在南坑山上不限数量取土并承诺处理陈某某一方因取土与村民发生的纠纷。陈某某陆续安排人员从该山上挖走十万余方泥土,并分两次付给付某人民币10万元。付某交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余款据为己有。李某得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万元上交某村账上作为给村民的青苗费,另1万元其个人据为己有。被告人付某、李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2万元。付某退赔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付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付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判要旨】1、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问题。盗窃罪的实质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打破占有”并“建立非法占有”,即被害人自始不同意财产的转移。2、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用、处分本单位财物。在代表单位处理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交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属于职务侵占。#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法律咨询 #法律科普
163次播放前天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