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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处罚案例(三月-1)丨市场监督 1.锡梁市监处罚〔2024〕00119号: 违法情形: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县前西街61的无锡玖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红酒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的货值金额为10908元,违法所得10908元,未缴纳税收。 法律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1. 没收违法所得10908元;2. 罚款10908元。 2.锡山市监处罚〔2024〕01027号: 违法情形: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8瓶奔富407红葡萄酒无中文标签信息,要求查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涉案的奔富407红葡萄酒的库存。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由举报人提供的对账单、产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予以确认属实。本案货值金额7840元,违法所得1040元。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支付记录。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2、罚款5000元。 3.沈西市监兴顺处罚〔2024〕61号: 违法情形: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信,投诉其购买的“茅台人民政府特需专供酒”和进口“LABAUME”红酒存在违法行为。2瓶红酒销售收入是770元,2瓶白酒的销售收入是710元。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现场检查被诉红酒均有中文标签,无证据表明所采购的白酒和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茅台人民政府特需专供酒”字样白酒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17次播放2024-10-1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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