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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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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该股份对应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王某1与冯某均系“某服装厂”的股东,由王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1通过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冯某的股份非法转移到自己弟弟名下,并利用自己对公司全部股份的控制,进一步实施了将公司财产转移并进行抵押贷款的行为,后因无法偿还贷款导致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针对该行为如何定性,法院认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其利用所侵占的股权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或者侵占公司所持有或代为管理的股权,则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冯某。 【牛律说法】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法律咨询 #上海律师

65次播放2024-10-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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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播放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