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惯例,通俗理解,就是为了保障使馆及外交人员自由地代表本国顺利执行职务,不受当地干扰和压力,而给予他们的一些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具体来讲,包括: 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逮捕或者拘禁; 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 外交代表不承担纳税和作证义务; 外交代表享受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在内的豁免权,对于其法律责任,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些特权说白了,不是给个人的,而是给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规定得就很清楚:针对人群主要是外国的使馆人员,且原则上应当具有派遣国国籍。所以这位余女士,是否具有法定的“外交身份”都是问题,更别说派遣国国籍这个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