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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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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见色起意,算强奸吗? 黄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但素未谋面。黄某得知张某某来上海旅游,便约她吃宵夜、喝酒,随后黄某送张某某回酒店房间,顿起歹念,强行压在张某某身上,脱张某某衣服并亲吻张某某。张某某推搡黄某予以反抗,拨打报警电话予以警告无果,黄某继续强行脱张某某衣服、裤子,后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遂第二次拨打报警电话,黄某遂停止。黄某家属对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黄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黄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1)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自首具有实际价值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已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的,不再适用本条规定。#上海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律师会见

84次播放2024-09-2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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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次播放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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