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当事人闫某某骑行川HA3****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塔山湾大桥金亿鑫不锈钢路段越实线掉头时,与左侧直行的由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H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交警一大队 调查认定:闫某某骑行非机动车越实线掉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