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美国内华达山脉公司、摇杆舵公司、立方公司、S3航空防务公司、特科姆公司、文本矿公司、扁平地球管理公司、ACT1联邦公司、埃克索维拉公司等9家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采取以下反制措施:一、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二、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本决定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