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的“理性” 无神论和“天理” 自然法思想,经荷兰中转,传到了英国,在英国出现了“自然神论”和“天赋权利” 17世纪英国兴起的“自然神论”(deism),其核心三句话:否定人格化上帝(信奉自然之神),否定神启,崇尚理性。 名义上是英国人发明自然神论,实际上自然神论的真正故乡在中国,源自中国尊崇自然的道。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到了荷兰就有了斯宾诺莎的“神即自然”,然后继续传入英国。 洛克的“自然权利”,所谓“天赋人权”,来自荷兰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源头来自中国的“天理”。 霍布斯的《利维坦》推崇独裁式“元首”,统治世俗和宗教,是参照中国的皇帝制。他建议元首是人民的“保护者”(protector),直接促使英格兰共和国执政——克伦威尔自任“护国公” 英国用来自中国的自然神论消解了基督教的神权,用来自中国的自然法天赋权利(民权)限制了国王君权,可以说是西欧在荷兰之后第二个“开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