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罗某驾驶川SD00**8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大竹县竹海路东段国税局路口处左转弯时闯红灯,与由周某驾驶的渝BN5**8小型轿车相撞,致罗某受伤,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罗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的中心点右侧转弯,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情况,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