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08时40分许,徐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遂宁市城区广善路靠机动车道左侧超车后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直行由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