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颁i布了《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可被处以极刑的罪名。如“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之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死刑”,“降敌者死刑”,“主谋要挟或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死刑”,“阵前反抗命令不听指挥者死刑”,“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死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