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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6(1)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本案应该适用2017年还是2019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原审法院于2018年立案受理本案原审诉讼,其审理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虽然被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目前仍在继续实施中,即被诉侵权行为作为一个未间断的行为已经持续至新法的实施期间,但鉴于原审原告仅针对新法施行前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原审诉讼,特别是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期间并不包括自2018年持续至今的被诉侵权行为,且适用当时有效的旧法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依据旧法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案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当事人均有不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普遍存在发现难、举证难的现象,在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难以确定其技术秘密受侵害的情况下,通常难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提出所有权利主张。在无证据表明原审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其就不同时期发现的针对不同技术秘密点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如果数个民事主体共有民事权利,该共有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该数个民事主体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为共同诉讼,A、B公司为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权利人,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 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债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关于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而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被侵害的权利范围、侵害人及侵害行为之时开始计算。原审原告直到2016年才基本掌握初步证据,明确其可能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内容、可能的侵害人及侵害行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此时开始起算。原审原告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持续,只是基于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确定和证明侵害人、侵害行为、被侵害的技术秘密范围较为困难,才无法准确针对明确的被告更早提起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诉讼。因此,有关本案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8次播放2024-09-0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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