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1. 审查案件: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包括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等。 2. 决定开庭审判: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 开庭审理: ● 法庭调查: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等。 ●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