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据江西宜春上高法院消息:2023年3月,刘某从甲公司离职,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刘某向上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不满,于2023年12月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5个掺杂对刘某不良评价的视频。刘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罗某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后,对相关视频进行录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其损失。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刘某产生负面认识和降低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对刘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结合罗某的侵权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罗某赔偿刘某5000元,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对刘某的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