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案令人震惊。2016 至 2018 年,其利用内蒙古自治党工委书记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 14.37 亿余元,部分未实际取得。2009 至 2014 年,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工程承揽提供帮助,收受贿赂 5.77 亿余元,挪用公款 10.55 亿余元,部分案发前未归还。此外,他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赵文远关系密切。一审宣判后李建平不服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