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服行政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确认无效和撤销最大的差别,在于确认无效诉讼没有起诉期限,而撤销诉讼存在起诉期限。 简而言之,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确认无效。 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两者转化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 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法官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从严掌握,不能够随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