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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如业主或上游采购方)支付的款项后,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作出该批复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突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弱,交易中常处弱势,且因信息不对称难以把控第三方付款风险,却要承担风险,有失公允。欠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使中小企业面临账款回收压力、诉讼成本等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也与国家政策导向不符。 • 统一裁判标准:因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困难,中小企业担心维权影响业务,不愿不敢司法维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该类条款效力明文规定,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时理解不同,裁判标准不统一,结果差异大,亟待统一效力认定和裁判标准。 该批复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

194次播放2024-08-2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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